尊敬的投资者,您好!
在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,为了充分保障双方利益,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,甲乙双方须签订以下六份协议文件:
以上协议文件均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编制,具体如下:
1.根据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》第十三条:"证券公司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,并由客户签收确认。"故,您须签订《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》
2.根据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》第十四条:"证券公司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,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,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。"故,您须签订《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书》
3.根据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》第十一条:"证券公司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,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,了解客户的身份、财产与收入状况、证券投资经验、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,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,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、保存。"故,您须填写并签订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评估表》
4.根据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》第九条:"公司及分支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,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:(一)自然人的姓名、住址、职业、年龄、联系方式,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、注册地址、办公地址、性质、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;(二)收入来源和数额、资产、债务等财务状况;(三)投资相关的学习、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;(四)投资期限、品种、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;(五)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;(六)诚信记录;(八)法律法规、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;(九)其他必要信息。投资者应向本公司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及签字或盖章,并应签署书面文件承诺上述提交文件的真实准确性。投资者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,提供信息不真实、不准确、不完整的,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,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,并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。"故,您须签订《投资者基本信息表》
5.根据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》第十一条:"在为新客户办理产品账号开通手续前,应当要求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,并告知其评估结果,说明根据该结果实施的适当性管理内容。"故,您须签订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》和《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》
您在仔细阅读上述六份协议文件后,可通过官网在线咨询我们的服务和产品,也可通过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:400-9088-988咨询相关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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